政策规范

档案法的前世与今生

更新时间:2020-07-16


1980年,我国第一项关于档案工作的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颁布,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通过。尽管新中国的档案法律的历史只有短短几十年,但是中国古代在两千多年的发展中也制定了许多关于档案及档案工作的法律规定。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历史上各个朝代有哪些有意思的档案制度吧!

 

先   秦

汉朝兴建了石渠阁、兰台、东观等著名的档案库作为专门的档案收藏处所。具体“掌图籍秘书”的官吏称兰台令史。汉朝的档案利用范围十分狭窄,只允许部分被指定的官员参阅。《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其中把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常留和短留两个级别,每三年进行一次鉴定和销毁。

 

《庆元条法事类》是研究宋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文献。其中,有关档案工作的敕令集中在架客类,架阁类下又分23条。显而易见,宋朝的档案法规已不再依附于民事、刑事等法规,形成了一个较为独立的系统,法律地位显著提升。

 

元   明   清

 

元   朝

元朝是我国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国家。其政治制度和国家立法大都仿唐宋而制,其档案法规也是直接仿自宋朝。元朝文书档案的法规在《至元新格》、《大通元制》中可见。

 

具体包括:文卷勾销制度、公事程限与催办制度、公文驿传制度、圆佥文书制度、照刷磨勘文卷制度、架阁管理制度、当面交卷制度、盗窃购买文卷惩处制度。元朝将历代前朝出现的、重在查勘文书有无虚错的“照刷文卷”发展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并为之后明清所继承,是其对我国古代档案法规发展的主要贡献。

 

 

 

《档案法》诞生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档案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1954年11月8日,国家档案局获批成立。50年代中后期,陆续建立起中央、省、市(地区)、县(区)等四级直接隶属于档案局的档案管理实体机构——档案馆。

 

 

1980

《档案法》开始起草

 

 

1987年9月5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

 

 

1988年1月1日

开始施行,中国档案事业从此有了专门档案法护航

 

 

1996年7月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形成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施行

 

 

2007

中央档案馆和国家档案局就《档案法》的修改问题发出了《征求<档案法>修改意见的通知》,《档案法》走上二次修改之路

 

 

2015年10月

《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形成

 

 

2016

5月25日,国家档案局将《草案》公之于众;同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对《档案法》的修正

 

 

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委员们赞成档案法进行修订,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新《档案法》有望年内出台

结语《档案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档案事业的第一部法律。它标志着我国档案和档案工作从此进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开始了“依法治档”的新阶段。梳理档案法制的发展脉络,旨在深化理解,增强认同,最大化发挥档案“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作用。档案与法律只有真正融入社会生活,服务百姓需求,二者才能相得益彰,为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